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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年限有效时间

时间:2022-07-25 22:32:21 作者:作者:称侠骞 浏览140次

合同纠纷年限有效时间,「津日普法」保证期间不维权 保期届满自担责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债权人在保证期内未及时主张权利,保证人被免除担保责任。

2019年8月2日,被告某农业合作社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被告刘某峰、李某伟、蒲某强、刘某红签订《股东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债务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8月19日向被告某农业合作社发放500万元贷款。2021年2月3日,原告向被告某农业合作社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刘某峰在贷款催收通知单上盖章并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本金399968.93元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农业合作社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秦州区某农业合作社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99968.93元及截止2022年1月25日的利息38311.05元,并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86%支付自2022年1月26日至全部借款实际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四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刘某峰对连带保证责任无异议,故其对上述款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某伟、蒲某强、刘某红虽出具了《股东承诺书》,但该承诺书载明:“保证期限为债务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在保证期限内向该三名被告主张过权利,故被告李某伟、蒲某强、刘某红的保证责任已免除,对原告要求以上三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合同纠纷年限有效时间,法官讲故事产品超过“三包期”,买受人主张质量存在问题,可以解除合同吗?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原告张某在被告A公司处购买了被告B公司生产的玉米收获机一台,根据《三包服务手册》显示:该收获机系列产品整机三包期为购买之日起一年,以收获机的销售日期(《保修登记表》及发票上所填日期)为准(发动机、变速箱“三包”限期及内容参照有关配套厂家的规定)。张某购买案涉收获机后,在2018年度收割季期间曾进行过8次维修。同年12月,因张某多次反映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告A公司与张某达成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A公司给予张某所购收获机在受收割期间的经济补偿费8000元;本协议为一次性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张某放弃所购收获机的任何诉求。

2021年,张某一纸诉状将A公司与B公司告上法庭,称收获机在使用过程中频频出现质量问题,虽经被告公司多次进行维修,但仍无法正常使用,且2019年和2020年收获机因故障问题一直搁置在家中。据此要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对案涉收获机予以退货退款;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则辩称,原告与被告A公司于2018年12月已就买卖合同产生的争议问题达成补偿协议,且在此后的2年时间中,原告正常使用收获机,亦未向被告主张过收获机的质量问题。另,原告使用收获机已经3年,相关零部件早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据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A公司之间的玉米收获机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农机购买时间为2018年9月,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因案涉农机维修及质量问题张某、A公司于2018年12月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本协议为一次性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张某放弃所购收获机的任何诉求。自2018年12月,张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三包期限内对案涉农机产品质量提出异议,且涉案农机曾在2020年度使用。综上,法院认为,在涉案农机已超过三包期限的情况下,张某以涉案农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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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三十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业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法官提醒

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无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车辆在“三包”期间内存在一边维修一边使用的情况,买受人在“三包”期内未主张退款、退货,反而与销售方达成了一次性处理协议,在超过“三包”期后,购买人主张案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与商家约定了质保期限或商品存在明确的质保限期,如果在质保期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证据。否则过了质保期,商家便不再对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主张权利也有可能不被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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