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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公平签字了咋办

时间:2022-07-26 14:02:22 作者:作者:闳从筠 浏览97次

合同不公平签字了咋办,杭州离婚律师:我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可以申请撤销吗?

杭州离婚律师经常接到一些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咨询,其中主要的就是协议离婚后,觉得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对自己很不公平,想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今天就接到一个这样的咨询,因为问题比较典型,李晓娟律师写出来给有类似情况的人参考。

咨询者是男方。男方出轨被女方捉奸在床,然后就谈离婚。三个月时间,双方经过冷静期后,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个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双方婚后在杭州购买的房产归女方,由男方继续还贷直至还清。离婚协议书中还约定了其他财产的分割,总结一句就是总之一句话: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男方承担外债。

离婚后男方反悔了,觉得这份离婚协议对自己很不公平,想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就是协议显失公平。

杭州离婚律师首先确定的是,无论如何,婚姻关系都不可能恢复。那么我们主要考虑财产的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法律允许当事人就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并诉请撤销。但有个前提就是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离婚协议:欺诈或胁迫。

李晓娟律师来分析一下本案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

男方知晓这些财产为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离婚时自愿将财产约定给女方,不存在欺诈,男方也不可能拿出欺诈的证据。从捉奸在床到领取离婚证长达三个月之久,从一般人认知上也能了解,达成协议时,男方并没有紧迫或被胁迫的可能,如果达成协议时被胁迫了,他可以在领取离婚证之前随时反悔,不签离婚协议就可以了,但是他没有。

所以,对于本案,既然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即不存在欺诈,也不存在胁迫的情形,那么男方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话,有极大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通过本案,杭州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协议万万不可以随意签,以为先离婚再说,后面再把财产拿回来。你要知道,再协议离婚签字领取离婚证,就意味着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离婚后要按照离婚协议执行,从来没有后悔药。如果面临协议离婚,如何签订离婚协议书,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李晓娟律师可以帮助您。

合同不公平签字了咋办,法律上的“后悔药”,三种情况可以撤销已经签字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案例:把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

甲入住乙宾馆,在入住期间因口渴欲寻饮品,恰又见桌台放置一包市场价格较为昂贵的西湖上等龙井。甲担心为此需要付款,特意看了其他物品(方便面、饼干、饮料等)均明码标价,唯独此龙井无标价,甲认为按照惯例无标价的均为宾馆送赠顾客的,因此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第二日,甲退房时被告知需要支付价款,遂产生纠纷。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

在这里提到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或者是对标的物的规格、价格、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误解者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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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5) 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

案例:

2011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1880元写成了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收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11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

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比如说,在商场买东西,商家搞活动,在传单上说买电饭煲赠与饮品,但是后面因为饮品赠完了,改为赠送碗碟,这时候顾客购买后发现赠品与传单中不一样的时候,不影响电饭煲的买卖关系。

可撤销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发现其对行为的性质等产生了重大误解的,就应允许其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必等到造成较大损失才享有这样的权利,将该事件的影响消灭在萌芽状态。

?至于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然应当赔偿。但这种赔偿,与毁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是两回事,不可混为一谈。如果已经造成了较大损失,那么很可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撤销该合同已经没有必要。在已经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因重大误解是自己原因造成的,所以损失都应由自己承担,这时再来请求撤销,为时已晚,除非该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受胁迫,需要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会消灭。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

自愿签协议放弃加班费被认定无效

人社部和最高法近日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一个案例显示,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被公司要求订立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张某半年后离职要求支付加班费24000元,公司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最终,仲裁委员会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

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撤销权不及时行使会消灭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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