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的诉讼期间为几年
合同纠纷的诉讼期间为几年,民法典实施后时效和期间的相关规定(完整版)
民法典实施后时效和期间的相关规定(完整版)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民法上的时效通常是指诉讼时效,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原有的时效和期间也都有有着不同程度的调整,为了进行更好的区分,现将具体变化整理如下:
一、普通诉讼时效一律为三年
根据诉讼时效客体和时间的不同,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典》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
(1)一年诉讼时效:《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两年诉讼时效:
①产品缺陷损害: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③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3)四年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4)五年诉讼时效: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明确三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1、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代理人的请求权起算时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起算时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明确将当事人申请作为诉讼时效延长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作出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诉讼时效中止后恢复计算时效的变化
自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五、改变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间点
在《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间点有发生变化,是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六、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
除了债权请求权,出于保护物权、人格权等目的而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内容: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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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请参阅原文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合同纠纷的诉讼期间为几年,记住诉讼时效中的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喻武华、喻晓威、肖永杰因与被申请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湖北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7437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主张
喻武华、喻晓威、肖永杰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判决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应当从申请人收到该民事调解书的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申请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湖北省高院认为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应当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被保险人肖玲身故后,其丈夫喻武华向国华人寿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国华人寿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喻武华送达《理赔决定通知书》,详细说明了理赔结果以及不予赔付的理由。此时,喻武华、喻晓威、肖永杰已经知道国华人寿公司不予赔付的结果。喻武华、喻晓威、肖永杰如果认为国华人寿公司的拒赔行为损害其民事权利,应当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2019年4月20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喻武华、喻晓威、肖永杰直至2019年5月22日才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在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及存在其他障碍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喻武华、喻晓威、肖永杰起诉时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对其要求国华人寿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喻武华、喻晓威、肖永杰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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