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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几年

时间:2022-07-26 17:02:23 作者:作者:蒙半烟 浏览83次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几年,一定要及时讨债!打官司也有时效性,超3年逾期不候

大家好,这里是路上读书,今天咱们接着来讲《民法典》。

咱们在前面几期给大家介绍了很多民事权利,那么假如有人侵犯了我们的民事权利,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解决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我们可以私下协商解决,可以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这其中,诉讼无疑是最为严肃、最为严谨的一种解决方式,也是守护我们权利最坚实的一道防线。

但是您知道吗?诉讼是有时限要求的,如果我们想要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就得注意权利保护的“保质期”。

这是什么意思呢?咱们就来讲讲《民法典》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本文摘选自路上读书App普法节目《民法典精讲》,内容有删减和调整,完整观点和讲述请移步至相关节目收听。

特约撰稿人:言语,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相信法律的力量,更相信法律的温度。

【案例分析】

从概念上说,诉讼时效指的是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具体民事权利的一种制度。

这是什么意思呢?难道过了诉讼时效,我们的民事权利就消失了吗?您先别急,诉讼时效不是这么用的。咱们接下来,就用个简单的故事来捋一捋。

2018年,老王周转困难,向小张借了1万块钱。借钱的时候,两个人写好借条,说好这笔欠款年底就还。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老王不仅没按时还钱,还就此闭口不提,假装这事没发生一样。正赶上小张也不着急用钱,想着朋友之间别闹得不愉快,便也一直没有开口提醒。

可是到了2022年,小张遇上点难事,急需用钱,就想着无论如何得找老王要回这笔钱。

结果,老王一脸无赖地理直气壮说道:“这笔钱已经超过3年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已过,我就不用还了。”

小张气得快炸毛:你欠钱到期不还,我好心包容。难道就因为这份好心,我还没有权利要钱了不成?

首先,老王欠小张钱,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应该按约定还钱,这没问题。如果老王执意不还呢?毫无疑问,小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这也没问题。

这个案件关系清晰明了,法院应当保护小张的权利,小张肯定能胜诉,并且根据诉讼结果,可以要回自己的钱。

可是,为什么老张说“诉讼时效已过,不用还了”呢?他这话,还真不是随口胡说。

按约定,老王的欠款应在2018年底还清,逾期不还,诉讼时效的时间就开始计算了。到2022年的时候,还真超过了三年。

而小张在此期间从来没有主张过自己的权利,所以,如果这时他再把老王告上法庭,法院就不能绝对保障小张在这个诉讼中的胜诉权了。

一旦老王的律师提出“诉讼时效已过”,那这笔欠款问题就不能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当然,这并不是说小张就没有权利讨债了,更不意味着这笔欠款从此一笔勾销。毕竟,小张还可以通过私下协商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

换句话说,诉讼时效不是让小张失去了对这笔欠款追偿的权利,而是让小张失去了这个诉讼的胜诉权。

那有人就要问了:这个制度设计是不是不太合理?要保护自己的权利,怎么还有“保质期”呢?

其实,换个角度想,这个制度不是在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履行,而是在鼓励权利人,你得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别让具体的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退一步说,一笔欠款逾期三年了,你都不闻不问,那你是不是这笔钱不在意呢,还是对这份权利压根不上心?

所以,这个故事也给咱们提了个醒,如果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该出手时就出手,该主张时就主张,别犹犹豫豫、拖拖拉拉了,让权利保护过了“保质期”。

小妙招帮您让权利“保质期”更合理

保护民事权利是有“保质期”的,有些人一听可能就着急了,赶紧回家翻账本,看看三年前谁管自己借过钱了。

不过,您先别急,这诉讼时效,从哪一天算,到哪一天截止,也是有门道的,诉讼时效计算得合理,咱们的权利“保质期”也能更合理。

首先,咱们要清楚地知道诉讼时效从何时起开始计算,知道了起点,才能知道终点,咱们才能做好准备。

有细心的朋友要说了,刚才不是说过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了,但是后面还有一句话呢,“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哪些是法律的“另外规定”呢?咱们举个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那就是分期还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举个例子说,有人借了您5万块钱,协议约定用5年时间分期还清,每年要还款1万块,那么这笔欠款的诉讼时效就要统一计算。

以最后一笔1万块履行期限届满为起始点,统一计算诉讼时效,而不是说,等到了5年期限的时候,前两年的欠款就已经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让您失去了胜诉权。

另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况,它们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是另行规定的。

第一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比方说6岁的孩子继承了一笔财产,被继父擅自花掉。

孩子由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其实很难要求继父归还这笔财产。可是等他长大了,诉讼时效早已超过了,怎么办呢?

法律就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所以,孩子的财产不会白白受损,依然能通过诉讼方式得到救济。

第二种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

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法律不仅积极预防性侵害行为的发生,还留意保护着未成年人的追偿权利。相关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虽然还是三年,但要自受害人满十八周岁之日起才开始计算。万

一侵害发生当时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及时保障,那么等年满十八周岁后,他依然可以自主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法律的救济。

现在,我们知道了诉讼时效该怎么计算,那么日常生活中,有没有什么能够延长权利保护“保质期”的小妙招呢?当然有了。

像借钱要债这种情况,最最简单的一个方法就是:催。谁要是欠您钱了,或者是有什么应尽的义务没尽了,您别不好意思,记得催他。您这一催,权利保护的“保质期”就能延长了。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几种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并且“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其中第一种法定情形,就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比方说咱们讲的小张和老王,假如2018年底老张欠债不还以后,小张没有对这事不闻不问,而是时不时地就给老王发短信、发微信、打电话,提醒他:“老王,你欠我那1万块钱该还了啊!”

那么,每一次的催告行为都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这样一来,诉讼对权利的保护就不会那么快过期。

您看,现在这时代通讯这么发达,想联系上义务人不是一件难事。要是有人欠了您的钱不还,您时不时地就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方式催个账,定一个明确的还款计划等等,都能有效地延长咱们的权利保护“保质期”。

当然了,相关的证据一定要保留好,等到需要的时候咱们就能够有据可依。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几年,合同中有关当事人在特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合同中约定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并非排斥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该条款仅是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是推迟了提起诉讼的时间,故其主张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415号】

争议焦点:

合同中有关当事人在特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2014年8月29日,恒鼎实业公司作为甲方、重庆千牛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付款协议》,该《付款协议》确认经双方共同核对的工程欠款总额为41892254.66元,该款共分十二期支付完毕。同时双方还约定:“甲方在上述付款期间,不接受乙方任何关于此笔欠款的诉讼。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上述付款计划。在上述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即2015年8月25日),就此协议内容的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提起诉讼一方自愿最终承担因提起诉讼而导致双方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调查费等。若乙方违反此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付款时间将按上述规定分别向后延迟半年时间。甲方若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选择或继续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就此《付款协议》的内容来看,重庆千牛公司如果在2015年8月25日前提起诉讼,其自愿最终承担因提起诉讼而导致双方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调查费等。

重庆千牛公司辩称该《付款协议》是由恒鼎实业公司拟定的内容,包括付款时间、方式。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其实质是约束重庆千牛公司,该条款实际为无效条款,不应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该《付款协议》上有双方当事人的印章和签字,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重庆千牛公司认可《付款协议》中的工程欠款数额和分期付款的内容,但却主张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无效。从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重庆千牛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在其与恒鼎实业公司签订《付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其主张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付款协议》中约定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并非排斥重庆千牛公司的基本诉讼权利,该条款仅是限制重庆千牛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重庆千牛公司的诉讼权利,只是推迟了重庆千牛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超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2015年8月25日后,重庆千牛公司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重庆千牛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依法判令恒鼎实业公司、恒鼎祥瑞公司、恒鼎集团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29848124.47元(包含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恒鼎实业公司认为重庆千牛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付款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反诉请求依法判令重庆千牛公司支付因本诉所付律师费273977元,同时判令重庆千牛公司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恒鼎实业公司的上述反诉请求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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