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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纠纷诉讼状,银行借款纠纷起诉状

时间:2022-12-01 12:50:03 作者:作者:归子爱 浏览129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银行贷款纠纷诉讼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银行借款纠纷起诉状进行解释,现在开始吧!

银行贷款被起诉答辩状怎么写.

银行贷款被起诉的答辩状的内容中写明答辩人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职业等等),然后答辩的理由和案件的事实发生的经过等等,在最后结尾的时候附上相关的证据,然后答辩人签名、日期和法院的名称,如果是单位或者组织的,那么就需要写明组织的相关信息,答辩人是单位的需要盖上公章。

辩状应该包含以下事项:答辩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答辩人是组织的,需要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答辩事由;答辩理由,一定要针对于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然后提出相反的事实与理由,以证明自己的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借款起诉状

借款起诉状 (一)

原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XX年X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XX年X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XXXX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X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X万元和向他人借的.X万元共X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X万元,借期X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X个月的利息。截止同年X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借款起诉状 (二)

原告:赖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码 。

被告: ,男,汉族,1966年07月26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码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5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19日,被告因工地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20xx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取车款及现金共40000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20xx年5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证实前述的两笔借款,合计600000元(含车款),并承诺于2013年5月1日还清。20xx年5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元,约定于2013年5月18日还清,并立下借条一份为证。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均拒绝返还。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5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00000元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起,借款本金450000元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5月18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深圳市居住证信息查询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

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

(3)欠条及收条1份

借据2份

提交人:*****

20xx年x月x日

借款起诉状 (三)

原告:王凤,女,汉族,1968年1月19日生,身份证号,住江宁区秣陵街道乐嘉花园******室。

被告一:望山,女,汉族,1966年9月11日生,身份证号:3201,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36号。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二:宏图,男,汉族,1953年11月02日生,身份证号:,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分别于20xx年6月19日、2013年4月15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多次主张还款,被告一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时间。因被告二和被告一系夫妻关系,所以被告二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秦淮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银行借贷纠纷答辩状

下面是范文我为大家整理好的银行借贷纠纷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借贷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

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

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

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

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银行借贷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____,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原告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__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___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_______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

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_______0元,即月息利率3.50%,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为6.56%(即月息为0.546%),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案约定月利率则最高为0.546%*4=2.18%,月利息额为2180元,年利息总额为2180*12=26160元。

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35000-26160=8840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

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

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

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____.00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

四、原告方主张讨要借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____.00元,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元愿予以归还,逾期后借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金额,对于其超出事实和法律的请求,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_

日期:______

银行借贷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张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1单元1号。

被答辩人:张__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3单元7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所欠利息的性质

本案被答辩人所诉求的欠款,实际上是答辩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这个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已认可。

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欠条所拖欠的利息属欠款而非借款。

借款是因双方基于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而本案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因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新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应属于欠款而非借款。

二、被答辩人对拖欠的利息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对该复利法院应不予支持。

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辨认的借款本金,对于因该本金约定的利息而出具的欠条,被答辩人不应再计算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第____5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复利法院不应保护。

三、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该利息属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本案,在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欠条时,被答辩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答辩人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

从2009年元月22日答辩人出具欠条至20____年4月26日被答辨认起诉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被答辩人已丧失胜诉权。

四、被答辩人所持的“壹万捌仟贰佰元”欠条系其涂改添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是“壹万陆仟贰佰元”的欠条而非“壹万捌仟贰佰元”的欠条。

被答辩人所持的“壹万捌仟贰佰元”的欠条系其私自添加后形成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

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系笔者关于银行贷款纠纷诉讼状以及银行借款纠纷起诉状一些小小看法见解,若有不当之处烦请批评指正,若有什么建议意见,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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