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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纠纷诉讼状,生命权纠纷的原告

时间:2022-12-02 02:20:02 作者:作者:乐蓝 浏览146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生命权纠纷诉讼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生命权纠纷的原告进行解释,现在开始吧!

生命权纠纷是什么案件

生命权纠纷可以是民事案件,也可以是刑事案件。看具体的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一般是民事,构成轻伤以上的属于刑事。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并且是不受任何非法侵害的权利。如果,生命权利被剥夺,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所有权力当中最基本的权利。我国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们国家法律的首要任务。如果被侵害的人死亡,侵害人的亲属有权利让这个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总之,这些都需要行为人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如何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

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第30条还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皖都有管辖权。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铁路法》第58条、《民用航空法》第15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2008年《规定》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列举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7个第四级案由。考虑到这些纠纷类型不仅仅侵害人格权,往往还侵害了财产权,加之《侵权责任法》已经将相关侵权责任类型化,故修改后的《规定》删去了这7个第四级案由,将其分别归于后续的案由体系中。

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弃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考虑有二:一是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只是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一种方式,单就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除了赔偿损失以外,还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多种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显然不能涵盖以上各种责任方式;二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人身”二字,易与‘‘人格权、身份权”的上位概念“人身权”之“人身”二字相混淆。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从规范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司法统计科学性、准确性出发,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停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关于“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还有,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江歌妈妈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开庭宣判临时取消,受害者家属对此有何表示?

在2016年11月,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前男友杀害,当时江歌的闺蜜刘鑫就于门外。2019年江歌的母亲向法院递交了起诉刘鑫的起诉状。于2021年4月15日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原定于12月31日上午的宣判,却因为审判长不舒服而临时取消。对此江歌的母亲感到十分痛苦,感觉自己失信于女儿。

一、受害者家属表示感觉自己失信于女儿。

受害者已经离世5年之余,在每一个节日,受害者母亲都会都不会忘了女儿。受害者母亲在起诉过程中也十分坎坷,每天在微博上写自己心理历程,奔波于各个法院之间。希望法院受理,在终于找到受理法院后本以为可以得到刘鑫判决书,却在开庭宣判的前一天被临时取消,受害者母亲本就买好了花,准备第二天向受害者告知这一好消息,对此受害者家属十分伤心。拿不到判决书,受害者家属表示自己对女儿是非常愧疚。

二、受害者家属曾发生,说自己是一个自私的妈妈。

受害者母亲在受害者去世后,将江歌在上学之前为自己申请的微博名称改为了“江歌妈妈”,并在此次记录这一案件的进展。于是越来越多的网友开始关注。从2016年到现在,张哥妈妈这个微博已经涨粉至213.8万。网友在关注事件过程中,也一直在为受害者母亲进行开导。江歌的母亲一直在说自己是一个自私的妈妈,她活着的每一天,只希望为自己的女儿讨回公道。

在此之前江哥受害者母亲表示准备在获得判决结果后,开网店用来回报社会。而如今一审宣判被临时取,又对受害者的母亲进行了一次巨大的打击。

民法典规定生命权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民法典规定生命权民事纠纷处理方式是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就可以认定为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侵权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生命权纠纷是刑事还是民事

生命权纠纷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讨论:

1、生命权纠纷仅仅只是民事侵权,而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属于民事法律纠纷的范围,受到相关民事法律的调整;

2、行为构成犯罪的,既受到刑法的调整又受到民法的调整,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3、刑事方面,是国家刑罚权运用问题;

4、民事方面,可能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受到相关民事法律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以上系笔者关于生命权纠纷诉讼状以及生命权纠纷的原告一些小小看法见解,若有不当之处烦请批评指正,若有什么建议意见,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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