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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诉讼状,服务合同未履行纠纷起诉状

时间:2022-12-02 15:50:03 作者:作者:邶陶宜 浏览1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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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应依次写明

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与住址或所在地址。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如有的被告下落不明(如离婚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则要说明原因和有关情况。

关于“住所、住址、所在地址”的提法问题。住所,通常亦称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起诉状中要求写明公民的住址,一般是指该公民的住所地的地址,但该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可写经常居住的地址。为便于联系,提高办案效率,在诉状中应尽量写明原、被告的通讯号码(如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手机等)。

(二)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1、诉讼请求。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

2、事实与理由。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3、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三)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附件除写明起诉状副本×份外,提交证据的,还要写明证据的名称和数量。最后由起诉人签名盖章,写明起诉日期。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欢迎阅读与收藏。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1

原告:王xx,男,住x市x区x街x号,电话:x

被告:张xx,男,住x市x区x街x号,电话: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xx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2

原告:

法人代表:

住址:

被告:

负责人:

住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86054.75元,违约金38137.5元,以上共计324192.2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9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0日止,租赁费为每年76275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六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20xx年前欠交租金133504.75元,20xx年和20xx年各欠交租金76275元,累计欠交租金286054.75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50%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38137.5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76275元的50%计38137.5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日期: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3

原告: x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系xxx的经营者。

被告一:xx,男,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二:xx,女,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号码:xxx。

两被告目前的共同住址是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xxx元(x万零x仟xx元整),两被告对该欠款负连带责任。

2、请依法判决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两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20xx年开始在xx经营xx贸易部,被告xx和xx也是在xx镇做装修生意的两夫妻,他们两人20xx年开始在xx购买商品房定居。两人多年来经常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共欠下货款xx元,被告xx在20xx年12月28日写下《欠条》对上述欠款加以确认。

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人以家庭经营模式一起做生意,共同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其二人应共同为欠款的义务主体。而且,两被告没有其他职业,他们的经营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两被告应该对所欠的货款负有连带责任。

现原告已多次催促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第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4

原告: xx,男,23岁,汉族,身份证:371xxxxxx地址:xx路xx 号,电话:1562788xxxx

被告: xx,男,xx岁,汉族,身份证:3728xxxxx,地址:xx路 xx号 电话:15899xxxxx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保证金1000元。

2:被告返还原告自 20XX 年xx月31日始剩余3个月 20天的房屋预付款xxx元。

3:被告承担整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个月房租4200元和保证金1000元,共计5200元。(见证据1.2)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此房,原告 20XX 年一月份开始多次联系被告商议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 20XX 年1月31日才同意见面, 20XX 年1月31日被告强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钥匙,并且把原告赶出门外,把门反锁将钥匙带走(见证据3)。原告与被告协商要回钥匙继续租住或退还剩余部分房款和押金,被告坚持不再返还原告钥匙,不再让原告继续租住,不退还任何预付款和押金。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的第五条和第六条, 详情 条款见证据1。

被告在原告合法有效租住期内收走钥匙,强行更改原告的合法租住期限使原告无法继续居住,并且不再退还任何房款和押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房屋押金收据和房租费收据各一份。3.录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5

原告:

被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伍万零捌佰壹拾伍元整,¥50815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人民币玖佰肆拾捌元整,¥948元(按 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xx年3月11日);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以上合计¥51763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有限公司于20xx年10月5日向原告下了一份订购单,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为20xx年10月6日,付款方式为货到30天内通过支票付款。原告根据被告所 提供 订单如约向被告 提供 了仲丁脂、二甲苯、丁脂、防白水、CAC、甲酯、四甲苯、DMF、甲醇,共计33桶,交易总额为50815元。

被告就货款于20xx年11月17日向原告开具了一张付款期限为十天的 中国 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原告持支票去银行转账时,发现被告的账户余额不足,根本无法清偿货款。被告的《采购单》和原告的《送货单》系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法履行。现原告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而被告却一直拖欠货款,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50815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xx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x日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6

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xxx元,违约金xxx元/天

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xx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元(大写 )。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xxx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某年某月某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年x月x日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7

原告:_____

住址: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被告:_____

住址: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诉讼请求: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______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提供 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拟建造的位于____县_____的一套面积为_____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______号,交房日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协议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总房款_____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过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45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______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8

原告: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并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 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将______厂房防腐工程发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_____厂房防腐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面积约为_____㎡,总工程价约为_______元,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增加了_____厂房三楼、四楼的地坪防腐工程。合同对如何支付工程款作了约定:

1、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总款____%作为合同定金;

2、工程全部完成,经现场验收合格,核对施工数量,被告向原告付清工程款___%,余下____%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保修期为____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____万元的定金。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验收了该工程,并对原告实际施工面积和工程总价款都予以了签字确认。原告实际施工防腐面积为______㎡,工程总价款为_____元。时至今日,该工程的保修期早已届满,但被告分文未付余下工程款______元。原告曾多次催讨该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9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男,汉族,1982年9月30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________,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67686元,并支付该货款自_____年12月31日起所产生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原告;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与被告建立起电子商品等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打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 提供 电子商品等货物。_____年6月3日至_____年7月29日,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个人账户打款共计127608元。被告收到款项后,仅仅向原告 提供 了部分货物,但不知何故仍有大部分的货物无法 提供 给原告。

_____年8月5日,被告因无法向原告 提供 货物,给原告出具欠条,申明于_____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67686元整。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10

原告xx,男,19xx年xx月x日生,x族,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被告xx,女,19xx年xx月x日生,x族,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xxxx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x元,并约定月息为xx%。至xxxx年xx月xx日止,原告尚有本息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1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用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________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 提供 ________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 提供 ___________服务后被告支付相关服务费__________元。接受委托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被告 提供 了相关服务,被告却在原告的多次要求其 提供 相关费用________元后依旧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共计___________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纠纷答辩状

“民事反诉状”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街42号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正光。

被答辩人: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杨家巷16号2楼。

电话:0817-6829***。

法定代表人:王仁果

20XX年5月29日,答辩人因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转来——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违法阻拦反诉人铺设天然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损失20000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城市首座项目原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方案”,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事先书面告知答辩人或城市印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此方案能否获得通过?

二、“城市印象”小区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

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

“城市印象”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

这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的规定相违背。

“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城市印象”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

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的规定。

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南充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南充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

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其中,决定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事实上,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二OXX年六月一日

物业纠纷民事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 , 汉族, 自由职业, 。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为澄清事实, 分清责任, 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购房时间,接房时间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其余事项均与事实不符,并对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三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表示知晓并了解。

但在委托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无故成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被告存在疑问,双方无法律效力的约可签,哪来违约,希望被答辩人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67 条其实已明确了“物业可以直接起诉小区欠费业主” 的前提要件是:

1、 小区已成立了业委会;

2、 业委会已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工作质量进行了验收并确认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业委会已明确督促业主“在一定期限内按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交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 ;

4、 业委会督促业主时所明确的交纳期限已届满, 但业主“逾期仍不交纳” 。

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 物业公司有权起诉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开发商或业委会代表的业主大会, 但无权起诉与自已并无合同关系的单个业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在业委会还没能成立起来之前, 前期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之前直接起诉单个业主, 没有法律依据。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所签, 前期物业公司的直接起诉对象也应是开发商。

开发商承担责任后可依其与业主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约定要求业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 但开发商也必须“对物业公司是否已按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进行验收审核工作”!

二、 该案委托人是 20XX年 7 月 20 日通过预售购买的该房屋, 此时被答辩人公司都还没成立, 现在作为已经改头换面的新来的物业公司, 由于我们共同的甲方(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之前在建设施工等方面的违约 (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造成委托人对之前知晓并了 解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及相关物业服务内容的理解都发生了 巨大改变, 被答辩人可以认为这些证据与你无关, 但我可以提醒你, 在你决定冒然去与你的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时, 是否考虑过其中的风险, 因为在物业收费单价问题上、 配套设施的完整性问题上、 小区绿化标准达标等问题上, 委托人都是认为有问题的(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及其他业主作证), 但这些都是被答辩人你将来提供服务的平台, 当许多平台都缺失、 滞后或不完整, 你提供给我的`物业服务就不能达标就成为自然了 。

当然, 也感谢你们在有些问题上也积极的帮我们去我们共同的甲方那里去反映过, 但事后都不了 了 之, 这就是我和大多数业主现在不愿意冒失的把物业费交给你们的原因。

当然, 你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全面履行了 合同”可以向你的合同方汇报, 那与我无关。

三、 被答辩人物业单价虚高, 与所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配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委托人至 20XX年 2 月累计欠费 5760 元, 是按照 2. 20元/平米(建筑面积) 进行计算的, 该房屋在预售签订当年, 市场上独栋别墅的物业费单 价才 3 元左右, 我们都期望着住进一个优雅舒适的物业服务的小区, 贵点也是物有所值,但事实是完全相反。

从委托人住进那天开始, 就有不分白天黑夜的噪音、 灰尘、 偷盗等时刻伴随在 32 栋 2-2 周围, 简直就是住进了一个巨大的建筑工地, 由于融侨二期现场施工紧靠阳台及卧室窗户(零距离), 为此还多次与现场施工工人发生争吵辱骂, 最后小区保安出面协调, 但保持不了 多久又持续依然, 无奈只好晚上打 110、 白天就电话向有关部门电话反映情况, 一直持续到 2012 年上半年, 二期施工结束为止。

这样的环境谁会相信能够提供 2. 20 元/平米(建筑面积) 标准的服务。

后来又发生了融侨城 A 区大门口有一名保安多次对夜归的女业主无故的语言骚扰,多次后, 在物业公司所谓协调下也不了了之。

被答辩人和开发商一起将小区公共绿化带擅自改成停车场收费、 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费等都收益, 本是委托人及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 现在也有被被答辩人非法侵占的嫌疑。

总之, 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低标准高价格的物业服务, 由于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 答辩人保留辩论、 质疑、 缓缴并提供其他业主作证的权利。

目 前绝大多数的所谓欠费业主, 都并不是不想交物业费的老赖, 只是不甘心如此不明不白地按高标准交费给前期物业公司。

任何服务合同的提供服务方,都是只有“自已确实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全到位的服务”后,才有资格向合同对方“全额索要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报酬”的。

单个业主无力验收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才有“验收物业公司的工作质量、 审查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能力和责任。

所以,67 条才会“在特别授予物业公司对单个业主直接诉权的同时, 又给物业公司的这一特定诉权” 加上“物业公司所述业主欠费金额, 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确认无误,并已经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 这样一个适用的前提条件。

四、为维护被答辩人及我的委托人的利益, 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 被答辩人自动撤销起诉。

其次, 尽快和开发商一道支持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业主们按政府的规定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 与业主代表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由业委会督促业主,让自已的起诉符合 67条所限定的前提要件,彻底解决物业费难收的问题。

综上所述,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物业纠纷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只能在公平、 公正、对等的前提下进行讨论, 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及其他法律法规承担各自 的责任。

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XXX年六月十七日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引导语:答辩书是指抗辩人对原诉人在起诉书中所作陈述作出的书面回应。答辩书通常是抗辩人对原诉人在起诉书中的所作陈述的部分或全部有异议,从而提出的抗辩。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范文一:

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炎, 联系电话:13807095398

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2010年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

答辩人与该诉争车辆的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经理部签订了代理协议,答辩人由此取得了该车辆在连云港区域的经销权。该车辆是由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发货到江苏南通,然后,根据江苏市场的销售情况再调配到赣榆县即答辩人的销售部,因此,答辩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一系列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答辩人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因此,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从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该车是经过生产厂家质量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出厂的,符合生产厂家的企业质量标准,同时,也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第五、六条明确约定:反诉人在提车的时候对该车质量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即表示认同该车质量是合格的,答辩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诉人购买的该车是牵引车,反诉人还另外购买了一辆后挂车,牵引车与后挂车组成一个整体才能够用于运输经营活动,而反诉人另外购买的后挂车与反诉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该车由于不是同一个汽车厂家生产的,后挂车与该牵引车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对该牵引车的高度进行适当的整改才能够与后挂车配合使用,才能够使前后车作为一个整体运输工具用于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反诉人所称的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业主告物业民事起诉状

导语:物业上有所纠纷,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起诉状向法院起诉对方。下面是我收集的业主告物业民事起诉状范例,欢迎参考。

业主告物业民事起诉状范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铭志,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XX居民,住XXXX。

电话: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谢炜,总经理。

电话: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不具备起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2001年,与上诉人签订《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主体为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上诉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同一家公司。《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上诉人所在小区有上百家公司,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何种关系,上诉人没有义务去调查了解,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从未向上诉人下发任何有效通知。事实上,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早已下落不明,主体资格无从查找。被上诉人并未将相关名称变更文件当成证据向法庭提交,导致上诉人无法对该等证据进行质证,一审法院以未经呈堂的证据作为确定本案被上诉人主体资格的依据(见一审判决第3页第2-4行),已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确定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案被上诉人不具备起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其起诉应当被驳回。

二、避开主体资格问题存在的错误,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其中有七年的费用超过了诉讼时效,被上诉人早已失去胜诉权。

上诉人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和电梯费的交费时间,即“每季第一个月内交上一季度费用”。2010年3月3日,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交纳从2001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物业费,时间长达9年。在本次诉讼外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催交物业费。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物业公司对业主主张的物业费、电梯费为普通债权。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为两年。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以来未向上诉人主张物业费,双方的法律关系已处于稳定状态,被上诉人已无权再向上诉人主张前七年的物业费。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在未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该项异议,已严重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此认定严重违背了事实,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在《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上签字时,上诉人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平等协商的交易条件,上诉人签署协议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无奈。当时的背景是,开发商利用广大业主无地容身、急于收房的现实困境,强迫广大业主在其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文本上签字,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广大业主无权对合同文本提出任何修正意见,唯有接受对方在合同中设定的全部条件。此等所谓“平等”协议,有如帝国主义强迫旧中国签署的《南京条约》、《辛丑条约》,对广大业主而言,是不折不扣的“卖国条约”,毫无公道和正义可言!

(二)从协议内容上分析,《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全面限制业主应有的合法权利,规避物业公司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例如,协议书第七条明确规定:甲方(业主)及其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人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安全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维护业主人身与财产安全是任何一个合法存在的服务公司应尽的责任,而被上诉人却通过这一条款逃避自身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应当归于无效。

(三)《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是一个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并非永久性协议。荒诞的是,该临时协议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一个永久性协议。广大业主倾其所有、负债累累方购得住房这一生存必需品,在房屋交付后不但要归还所欠银行贷款,还要变成物业公司终身不变的债奴。银行贷款终有还清之日,而物业公司的债务却会永久存续。为了保证被上诉人的非法利益能够继续,被上诉人多次恶意阻挠广大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拒不提供办公用房和相关资料,导致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利亦无法行使。

(四)被上诉人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上诉人提供任何服业服务,无权收取上诉人物业服务费用。

(五)被上诉人所收取之物业费用未依法公示,也未用于小区公共事业。2005年1月,北京市实施《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有偿服务的,要有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意见或协议。被上诉人自接管小区物业以来,从未向广大业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也从未公示其利用业主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获利的基本情况。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乙方(被上诉人)用于花园日常运作之费用”,事实上,该费用大部分被被上诉人私吞。

四、一审判决质量低劣,法理不明,系司法之耻。

(一)一审判决语言失范,逻辑混乱。一审判决第1页写道:“原告万科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于2001年1月起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到第3页又变成了“现万科物业公司要求贾铭志支付2001年5月6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包括电梯费)。”其一,一审判决的描述前后时间相差三年多,起止时间均不一,令上诉人无所适从。其二,被上诉人到底是要物业服务费还是电梯费呢?一审判决始终没有交代清楚。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仅提出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在计算时将电梯费包含在内,显然犯了逻辑错误。根据原《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十一条之规定,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费是两项并列的费用。被上诉人自身都没有搞清楚其诉讼请求是如何构成的,一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显然也跟着犯了糊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的是提起民事诉讼四个条件,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依据居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见一审判决第3页),荒谬至极。

(三)一审判决多判决了上诉人诉讼费用,于上诉人不公。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已放弃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599.09元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上诉人部分败诉的'情形下,对双方当事人应交纳的诉讼费应当采取按比例分摊的原则,而一审法院将全部诉讼费都判决由上诉人承担,显然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未依法查明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未依法查明上诉人签署不平等协议的背景,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此判决质量低劣,社会影响恶劣,应予纠正。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将此案依法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贾铭志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九 日

业主告物业民事起诉状范例(二)

原告:北京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 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 年龄: 性别:

家庭住址:北京市 区 区 幢 号

联系电话:

案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缴纳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 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购买了 区 区 幢 号房屋一套,于 年 月 日与原告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交接手续,并入住。

被告在领受房屋并入住后也就享受到了原告对名佳花园的物业管理服务,而被告自 年以来,一直拖欠物业费达 年之久,被告非但不主动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置之不理。

被告的行为严重的阻碍了原告的管理服务工作,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资金运转和小区的建设,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众多业主的利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 小区的物业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关于服务合同纠纷诉讼状和服务合同未履行纠纷起诉状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请阅读相关文章或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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