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纠纷诉讼状,土地确权之诉的诉讼请求
今天给各位分享土地确权纠纷诉讼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土地确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进行解释,现在开始吧!
土地确权后的纠纷怎么办
土地确权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以处理争议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不适用《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土地确权纠纷答辩状
土地确权纠纷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现住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村***号。
委托代理人:潘月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答辩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年**月4日出生,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路6号楼2单元201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要求,具体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依法应属无效。
首先,答辩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8条以及第63条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更加明确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本案被上诉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至今并非纠纷标的之房屋所在村集体成员。
虽然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其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强制性性法律规定,损害了村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其次,答辩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的根本性违约行为而导致答辩人具有合同解除权,而答辩人解除权的行使也可导致合同的无效。
答辩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依照约定交付房屋,而被上诉人却在未将房屋全部价款支付给答辩人的情况下(至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又将房屋卖与被答辩人,现该房由被答辩人实际占有。
答辩人认为,被上诉人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归于无效。
二、被上诉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因答辩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法且***严重违约而导致无效,所以被上诉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也由此成为无效合同。
三、被答辩人虽然与答辩人没有合同关系,但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依法返还房屋。
被答辩人实际占有答辩人的房屋,属于与原审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牵连和负有返还义务的人,由此导致原审判决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等规定,被答辩人应属于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独立承担原审判决由其承担的法律义务。
四、综上,原审判决被答辩人依法履行返还房屋义务并无不当之处,被答辩人作为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应另案再诉,而非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五、被答辩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并未提起反诉,即便提起反诉诉讼请求,法院也可依法驳回。
按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享有与诉讼当事人相等的诉讼权利,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其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更无权提起反诉。
六、被答辩人提到的“六、一审判决书中出现多处错误:……”,答辩人认为即便一审法院对于被答辩人住址书写错误及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名称错误也并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事由,被答辩人以此理由上诉是故意拖延履行一审判决义务的时间,属于恶意诉讼,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要求。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
20**年12月31日
土地确权纠纷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
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20XX年1月原告对答辨人提起诉讼并于20XX年2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两次请求自相矛盾(无效合同依法至始无效不存在变更问题)依法本案应审理原告最后的诉请。
依据原告最后的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合同变更是否成立的争议而非无效合同的确认问题,因此一切有关合同无效的问题都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答辩人依据1997年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交付承包费的义务不欠承包费。
原告诉请要求缩短原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期并提高承包费问题均属合同变更事宜,依法应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方才可以。
原告的提议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答辩人不同意变更原合同。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答辩人:
20XX年3月19日
土地侵占起诉状
导语:土地被人非法侵占,可以书写起诉状向法院起诉对方,保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土地侵占起诉状范例,欢迎阅读。
关于土地侵占起诉状范例(一)
原告XXX(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
被告村委会吉林省XX县XX镇XX村村委会。
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邓XX,村长。
被告李XX(化名):男,48岁,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XX(化名)赔偿原告2000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XXX(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XX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XXX(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XXX(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 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之规定,原告有权承包本集体经
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相比看离婚上诉状范本。原告自XX年至今丧失了其合法享有的0.8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土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导致原告多年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经多次到村、乡、县上访,但是始终没有解决土地经营权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明确提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听说糖尿病食疗。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在仲裁裁决中提及,“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XX年至今没有直接耕种该地。”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原因,被告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行为是行政不作为,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XX镇XX村村民XXX(化名)与李XX(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1、被告村委会不能以原告与李XX(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为借口,事实上行政上诉状。将原告拥有的合法权利非法的转让给李XX(化名)
20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XX县信访局、东非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东非县XX镇人民政府联名作出了《关于XX镇XX村村民XXX(化名)与李XX(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裁定中载明“自XX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XXX(化名)与李XX(化名)在同一个房屋居住,未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未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将该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因为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为XXX(化名)与李XX(化名)居住在一个房屋内,就非法剥夺XXX(化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李XX(化名)与XXX(化名)居住在一个屋内,将XXX(化名)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到李XX(化名)名下。被告村委会没有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没有依法确权、确地到户,该行为是违法的。事实上糖尿病如何食疗。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2、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
裁定中裁决事项一 :“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XXX(化名)在知道二轮土地延包却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其自主放弃土地承包权利,对XXX(化名)要求获得原一轮承包土地的主张不予支持”。这项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
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之规定,原告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法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再者,二轮土地延包是延续原有的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原告当然的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必要重新提出申请。被告村委会以原告没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请为借口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随意处分原告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裁决认定“原告没有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如果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曾经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事实发生,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XXX(化名)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村委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本案被告村委会以非法的理由收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村委会从XX年起剥夺了原告合法经营权,以原告享有的0.84公顷的承包地对外转包计算赔偿数额
XX年1月1日至XX年1月1日 500X4=2000元
19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XX00X10=元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1800X5=9000元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2500X6=元
合计元。
因此,村委会应当承担元的赔偿金。
3)原告要求被告李XX(化名)返还承包土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与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原告心脏病发作,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XX(化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2000元。
4、确认被告村委会与被告李XX(化名)关于争诉承包地的承包协议无效,立即返还争诉承包地给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 条之规定,应立即确认二被告关于争诉承包地的协议无效,将该协议项下的土地返还给原告。
此致
吉林省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化名)
二0XX年一月十日
关于土地侵占起诉状范例(二)
原告:晋江市金井镇金井(下丙)村村民 (1268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签名、《花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见附表)
诉讼代表(5人,身份证明附后):
1、 蔡秀面,男, 汉族, 78岁, 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
2、蔡俊忠,男,汉族,79岁,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
3、蔡连恭,男,汉族,77岁,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
4、蔡俊进,男,汉族, 66岁,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
5、蔡俊祖,男,汉族, 64岁,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1
以上诉讼代表住址:晋江市金井镇金井(下丙)村
被告:晋江市金井镇人民政府 住址:晋江市金井镇中心北路政府大楼,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被侵占的金井村(下丙自然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名“海尾”、“新街南”、“过港”三部分之和)面积297.3 亩(地块四至为:东至乞丐墓边,西至下丙港岸;南至原盐场第5-6单元;北至排洪沟岸,具体四至草图及现场图详见证据清单),如不能返还则应当依法赔偿农民因失地而造成的损失(金额按评估价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村民世世代代以土地耕地为生,自民国时期起就在“海尾”、“新街南”、“过港”等三块农田上耕作。1965年原金井公社开办“盐场”(金井盐场属社办集体所有企业) “借用”我村该地块部分耕地,1970年间,建氯化钾厂和畜水池又“借用”我村该地块另一部分耕地(我村村民当时都不同意,公社领导就安排我村村民在盐场工作以缓和矛盾),及至1994年将该宗耕地共297.3亩全部侵占了。上述土地“借用”未有用地协议及合法手续,而是采用行政高压强行拔去土地上的青苗、农作物,抓我村耕作农民(当时被抓村民的证人证言附后),强行“借用”。 1997年开始,被告金井镇政府拟将该金井盐场地块改为其他工业企业用地,该盐场停办,理应将我村农民所有的该宗耕地归还,但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
经了解,金井镇政府将该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土名“海尾”、“新街南”、“过港”三部分之和)作为“滩涂地”(详见泉国土资[2005]185号文件,证据附后),虚报征用,并在97年8月16日“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仅需“变更”用途并不存在征用,证实该宗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该农用耕地297.3亩,如今已有七匹狼等11家企业在我村的地块上建盖厂房或拟盖建筑物,金井镇行政办公中心大楼(外观宏伟壮观,照片等证据附后)也无偿占用了该宗土地,该在建工程正在抢建当中。
失地村民为了生存,委派村民代表前后多次赴晋江市,泉州市及福建省人民政府上访,去年年底又赴京上访被劝返。在上级人民政府接访干部正确的引导下,原告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2007年3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师赴晋江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取证,经查询,在地籍科存档的地籍图标注该宗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同时,关于该宗土地属我村民集体所有的证据,有原始的土地证,有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至2002年)的相关凭证,有当时金井镇武装部部长杨思儒(证实系其为主规划建设的“金井盐场”确实动用了下丙村该地块四至范围内的耕地)、镇办企业盐场厂长负责人曾焕宗、曾文记以及下丙村历任(七任)村支部书记蔡仁顺证明(相关证据附后),同时在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晋江市财政局、金井镇财政所仍存有该宗耕地的所有下丙村村民土地证原件及历年缴交公粮、农业税的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非法侵占原告金井(下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名“海尾”、“新街南”、“过港”三部分之和)共 297.3 亩,地块四至为:东至乞丐墓边,西至下丙港岸;南至原盐场第5-6单元;北至排洪沟岸,面积共297.3亩。被告以每亩13-22万元不等价格有偿转让给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等企业,原告农民失地补偿费分文未得。
根据2004年7月1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9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及根据相关的物证、人证等证据材料证明,该宗农用土地属我村农民集体所有,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第10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第3款、第117条、第134条的规定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6的规定(因土地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为维护我村全体1700名村民群众的土地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占,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提请起诉,请求人民的法院本着依法为民的原则,判令被告停止侵占行为,返还我村该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恢复原始的土地状况,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当依法赔偿失地损失(金额按评估价计算)。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土地确权有纠纷怎么办
近年来国家全面推行土地确权的工作,在进行土地确权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土地权属出现纠纷的情况,那么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纠纷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我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1、 在进行农村土地确权时,可能因为历史原因导致地界标志不清楚,或者是因为新修水利、开荒等导致地界变化等,造成了土地权属不清的情况。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应该遵循尊重历史原则,现有利益保护原则、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
2、 土地确权如果出现土地纠纷,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大家需要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进行自愿协商,寻找解决纠纷的方法。确定好解决方法之后,双方签署协议书。
3、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那么我们可以申请政府调解裁决。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等存在争议,由乡或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处理。一般政府会收到申诉后,会先调查发生纠纷的原因,双方对于纠纷的处理意见等内容,然后根据政策、调查结果,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进行行政裁决。
4、 当事人接到裁决书之后,如果对于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在15天内向上级国土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0天内向法院进起诉。最后当事人根据协议书或裁决、判决结果,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登记。
我总结:关于土地确权有纠纷怎么办,我就简单的介绍到这里了。希望通过阅读本文之后,大家能够对于如何处理土地确权纠纷有所了解。在处理土地确权纠纷时,当事人双方是不可以改变土地现状的。
关于土地确权纠纷诉讼状和土地确权之诉的诉讼请求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请阅读相关文章或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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