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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状土地纠纷,民事土地起诉书

时间:2022-12-03 08:30:04 作者:作者:沃宜春 浏览66次

本文内容是由(法暖网www.falvzx.com)小编为大家搜集关于民事诉讼状土地纠纷,以及民事土地起诉书的资料,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土地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一、民事诉讼状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民事起诉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是民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依据事实和法律,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文书,也是最常用的法律文书之一。民事诉讼状除了起诉状之外,还有上诉状,也基本与起诉状的内容相一致,但是仍有不同,主要是针对一审案件的程序问题和争议焦点陈述事实理由。

二、农村土地纠纷民事诉讼状的内容

通过以上的说明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状包括起诉状和上诉状。但是其基本格式是一致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民事诉讼状的格式

1、整体设置 :

(1)纸张采用A4,纵向设置,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2)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

(3)插入页眉和页脚,在页脚处选择“第1页共x页”。

2、标题:

(1)在排版默认状态下,回车一个空行,输入“民事起诉状”,然后将“民事起诉状”的字体设置为黑体,小二,居中,段前1行,段后1行。

3、当事人:

(1)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为黑体,小四,居左,段前为0.5行,段后为0。

(2)该模块其余各行首行缩进2字符。

4、请求事项:

(1)小标题“请求事项”为黑体,小四,居左,段前0.5行,段后0.5行。

(2)该模块其余各行首行缩进2字符。

5、事实和理由:

(1)小标题“事实和理由”为黑体,小四,居左,段前0.5行,段后0.5行;

(2)该模块正文部分,段前0.5行,段后0.5行,首行缩进2字符;

(3)在正文中,给每个事实编上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上顿号,如“1、2、3、”;

(4)最后一段没有阿拉伯编号,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讼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6、尾部设置 :

(1)“此致”在与正文的最后一行间增加一个空行,首行缩进2字符;

(2)此致的法院居左,注意此致与此致的法院间不增加空行;

(3)“具状人:”距离此致的法院间为0-3个空行,黑体,小四,段前1行,段后1行,如果是自然人则空着手写,非自然人则打出来,最后一个字距离页面右边界两个文字的距离。

(4)具状时间全部用大写,如“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黑体,小四,段前1,段后1行;

(5)注意,尾部设置按照整体排版来调整行间距、段间距,如果能放在一个页面就不要严格按照此格式空落落的一两行占一页。 7、整体原则:(1)字号只有民事起诉状为小二号,其余均为小四;  (2)字体正文均为宋体,大小标题为黑体;  (3)行间距均为1.5倍,段间距需要注意有所不同。

(二)农村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的范文

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手机);XXXXXXX(宅电)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镇公务员,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手机);XXXXXXX(宅电)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手机);XXXXXXX(宅电)

第三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手机);XXXXXXX(宅电)

诉讼请求

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省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3份

具状人:XXX XXXX年X月X日

(三)农村土地纠纷民事上诉状的范文

上诉人:×××,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7)×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诉讼状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民事诉讼状的内容不在于它有多么华丽而在于它能让法官一目了然。因此了解民事诉讼状的基本操作规范,明确其具体内容是赢得诉讼胜利的初步阶段。但是以上这些农村土地纠纷民事诉讼状范文仅是一般适用的,其并不是所有的有关农村土地纠纷的民事诉讼状都可以使用。因此当事人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自行决定适用范围。

土地纠纷民事诉讼书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征收民事 诉讼 书问题解答如下: ①主体的多样性, 土地所有权 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③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以上就是 土地纠纷 民事诉讼书的回答望采纳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 律师 来进行界定。

土地侵占起诉状

导语:土地被人非法侵占,可以书写起诉状向法院起诉对方,保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土地侵占起诉状范例,欢迎阅读。

关于土地侵占起诉状范例(一)

原告XXX(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

被告村委会吉林省XX县XX镇XX村村委会。

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邓XX,村长。

被告李XX(化名):男,48岁,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XX(化名)赔偿原告2000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XXX(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XX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XXX(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XXX(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 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之规定,原告有权承包本集体经

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相比看离婚上诉状范本。原告自XX年至今丧失了其合法享有的0.8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土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导致原告多年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经多次到村、乡、县上访,但是始终没有解决土地经营权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明确提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听说糖尿病食疗。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在仲裁裁决中提及,“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XX年至今没有直接耕种该地。”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原因,被告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行为是行政不作为,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XX镇XX村村民XXX(化名)与李XX(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1、被告村委会不能以原告与李XX(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为借口,事实上行政上诉状。将原告拥有的合法权利非法的转让给李XX(化名)

20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XX县信访局、东非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东非县XX镇人民政府联名作出了《关于XX镇XX村村民XXX(化名)与李XX(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裁定中载明“自XX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XXX(化名)与李XX(化名)在同一个房屋居住,未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未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将该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因为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为XXX(化名)与李XX(化名)居住在一个房屋内,就非法剥夺XXX(化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李XX(化名)与XXX(化名)居住在一个屋内,将XXX(化名)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到李XX(化名)名下。被告村委会没有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没有依法确权、确地到户,该行为是违法的。事实上糖尿病如何食疗。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2、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

裁定中裁决事项一 :“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XXX(化名)在知道二轮土地延包却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其自主放弃土地承包权利,对XXX(化名)要求获得原一轮承包土地的主张不予支持”。这项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

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之规定,原告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法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再者,二轮土地延包是延续原有的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原告当然的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必要重新提出申请。被告村委会以原告没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请为借口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随意处分原告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裁决认定“原告没有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如果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曾经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事实发生,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XXX(化名)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村委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本案被告村委会以非法的理由收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村委会从XX年起剥夺了原告合法经营权,以原告享有的0.84公顷的承包地对外转包计算赔偿数额

XX年1月1日至XX年1月1日 500X4=2000元

19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XX00X10=元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1800X5=9000元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2500X6=元

合计元。

因此,村委会应当承担元的赔偿金。

3)原告要求被告李XX(化名)返还承包土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与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原告心脏病发作,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XX(化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2000元。

4、确认被告村委会与被告李XX(化名)关于争诉承包地的承包协议无效,立即返还争诉承包地给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 条之规定,应立即确认二被告关于争诉承包地的协议无效,将该协议项下的土地返还给原告。

此致

吉林省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化名)

二0XX年一月十日

关于土地侵占起诉状范例(二)

原告:晋江市金井镇金井(下丙)村村民 (1268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签名、《花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见附表)

诉讼代表(5人,身份证明附后):

1、 蔡秀面,男, 汉族, 78岁, 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

2、蔡俊忠,男,汉族,79岁,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

3、蔡连恭,男,汉族,77岁,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

4、蔡俊进,男,汉族, 66岁,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

5、蔡俊祖,男,汉族, 64岁,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1

以上诉讼代表住址:晋江市金井镇金井(下丙)村

被告:晋江市金井镇人民政府 住址:晋江市金井镇中心北路政府大楼,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被侵占的金井村(下丙自然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名“海尾”、“新街南”、“过港”三部分之和)面积297.3 亩(地块四至为:东至乞丐墓边,西至下丙港岸;南至原盐场第5-6单元;北至排洪沟岸,具体四至草图及现场图详见证据清单),如不能返还则应当依法赔偿农民因失地而造成的损失(金额按评估价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村民世世代代以土地耕地为生,自民国时期起就在“海尾”、“新街南”、“过港”等三块农田上耕作。1965年原金井公社开办“盐场”(金井盐场属社办集体所有企业) “借用”我村该地块部分耕地,1970年间,建氯化钾厂和畜水池又“借用”我村该地块另一部分耕地(我村村民当时都不同意,公社领导就安排我村村民在盐场工作以缓和矛盾),及至1994年将该宗耕地共297.3亩全部侵占了。上述土地“借用”未有用地协议及合法手续,而是采用行政高压强行拔去土地上的青苗、农作物,抓我村耕作农民(当时被抓村民的证人证言附后),强行“借用”。 1997年开始,被告金井镇政府拟将该金井盐场地块改为其他工业企业用地,该盐场停办,理应将我村农民所有的该宗耕地归还,但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

经了解,金井镇政府将该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土名“海尾”、“新街南”、“过港”三部分之和)作为“滩涂地”(详见泉国土资[2005]185号文件,证据附后),虚报征用,并在97年8月16日“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仅需“变更”用途并不存在征用,证实该宗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该农用耕地297.3亩,如今已有七匹狼等11家企业在我村的地块上建盖厂房或拟盖建筑物,金井镇行政办公中心大楼(外观宏伟壮观,照片等证据附后)也无偿占用了该宗土地,该在建工程正在抢建当中。

失地村民为了生存,委派村民代表前后多次赴晋江市,泉州市及福建省人民政府上访,去年年底又赴京上访被劝返。在上级人民政府接访干部正确的引导下,原告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2007年3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师赴晋江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取证,经查询,在地籍科存档的地籍图标注该宗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同时,关于该宗土地属我村民集体所有的证据,有原始的土地证,有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至2002年)的相关凭证,有当时金井镇武装部部长杨思儒(证实系其为主规划建设的“金井盐场”确实动用了下丙村该地块四至范围内的耕地)、镇办企业盐场厂长负责人曾焕宗、曾文记以及下丙村历任(七任)村支部书记蔡仁顺证明(相关证据附后),同时在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晋江市财政局、金井镇财政所仍存有该宗耕地的所有下丙村村民土地证原件及历年缴交公粮、农业税的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非法侵占原告金井(下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名“海尾”、“新街南”、“过港”三部分之和)共 297.3 亩,地块四至为:东至乞丐墓边,西至下丙港岸;南至原盐场第5-6单元;北至排洪沟岸,面积共297.3亩。被告以每亩13-22万元不等价格有偿转让给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等企业,原告农民失地补偿费分文未得。

根据2004年7月1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9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及根据相关的物证、人证等证据材料证明,该宗农用土地属我村农民集体所有,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第10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第3款、第117条、第134条的规定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6的规定(因土地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为维护我村全体1700名村民群众的土地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占,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提请起诉,请求人民的法院本着依法为民的原则,判令被告停止侵占行为,返还我村该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恢复原始的土地状况,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当依法赔偿失地损失(金额按评估价计算)。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 (一)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案由:土地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村委会1.2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1997年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于2008年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4月24日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 (二)

原告:肖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

诉讼代表人:吴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1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2年宜章县城关镇南门村三组(现为四方井社区xx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南门村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 )直至2009年12月12日宜章县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与宜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确定了《原南门村四方井一组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原告之父亲肖x系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1992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肖x后于2009年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肖x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2010年11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 (三)

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

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

(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问题。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进行枣树、花椒、柿树和杨树的种植,从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变土地用途。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开采石头”,并未认定上诉人有开采行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为,并非上诉人的行为。判决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发生为由认定上诉人改变转让协议用途,其认定是互相矛盾的!

(2)关于没有完成荒山绿化任务的问题。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即开始联系栽种酸枣树,后由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在个人私欲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横加干预,2001年上诉人所植树木部分因他人焚烧秸秆发生火灾而烧毁,加之2001年和2002年连续干旱无雨,才造成所植树木存活无几。此后,上诉人于2003年春栽种花椒、柿树和杨树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绿化任务。2003年植树期间,被上诉人擅自中止合同,将上诉人承包的荒山允许其他村民植树,造成上诉人所植树苗部分被拔掉,树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说,荒山绿化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责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诉人,而不在上诉人。树木长成,上诉人可以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极简单的生活常识!

(三)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问题。一审判决以部分村民自发到该荒山植树造林为由,从而认定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判决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权行为,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种植树苗部分被毁的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种,从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这样说,只要上诉人有劳动能力,只要荒山没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灭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另外,因被上诉人及其他村民侵权行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而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是完完全全背离公平原则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错误

荒山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在协议上签章有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说,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就是三方,这种理解是对承包合同的误解。承包合同转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转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能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诉人在转让协议上的签章,只能证明该转让协议征得了被上诉人即发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审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请解除转让协议的请求权。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准许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

三、本案转让协议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判决理由认定“该‘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中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上诉人一字一字查遍转让协议,别说解除合同的条件,八个条文中,甚至连“解除”两个字都找不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纯属空穴来风、主观臆造或者醉酒之梦话!

因此,本案并无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之余地!那么,一审法院该条第(三)项的引用是否正确呢?该款规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诉人前述已阐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碍纯属上诉人侵权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后,上诉人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该项规定也纯属牵强附会的拉郎配之举!

四、被上诉人的反诉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并非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请求权,因此被上诉人不是反诉的适格原告,对该反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系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串通上诉人所签订,这根本就不符合事实,因为转让协议涉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审第三人不同意,仅仅有上诉人和杨秀海的串通,转让协议是根本就不能签订的!此外,被上诉人并未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

(三)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协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承包合同签订需要经民主议定程序,转包等行为无需所谓的民主议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发包方并非当事人,因此无需发包方去民主、去议定!被上诉人反诉状所引用的解释第15条针对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包的情形,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村民,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该条文引用纯属牵强附会、肆意歪曲!

(四)中国只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转让协议均签订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据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土地承包法不能适用,也不存在所谓的参照!

(五)被上诉人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期内,下达所谓的处理意见,横加干涉诉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其实质在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使上诉人可以得到部分补偿,而被上诉人又想染指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属于典型的“红眼病”行为!

五、一审法院解除转让协议将造成林权证“有证无权”

《林权证》是xx县人民政府政府确认上诉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权益的法定有效证件,是县政府对上诉人林地承包权的行政确认,在该证件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上诉人依法对承包的荒山拥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不顾核发林权证书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转让协议,这将造成上诉人持有合法权利证书,却享受不到权利,其他人无权利证书却能享受权利的怪现象,造成上诉人的“有证无权”,一审法院等于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撤销权,民事审判机构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被上诉人反诉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最终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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