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暖网>首页 > 诉讼状 > 纠纷诉讼状

居间合同纠纷诉讼状再审,居间合同纠纷案由

时间:2022-12-03 17:40:03 作者:作者:崔安妮 浏览100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居间合同纠纷诉讼状再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居间合同纠纷案由进行解释,现在开始吧!

居间合同纠纷判决书介绍工程约定支付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及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陈某系个人,无建筑工程的资质,导致陈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被解除。施工合同被除并不必然导致居间合同即《不可撤销承诺书》无效。因此,陈某再审主张《不可撤销承诺书》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2021)闽08民再31号】

二、居间人是否完成居间义务的问题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判断居间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主要审查是否促成委托人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及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与委托人的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不可撤销承诺书》约定应签订“专业承包分包施工合同”,陈某自认其以哥哥的名义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陈某所签订的合同是由危某的居间介绍而签订,至于能否签订“专业承包分包施工合同”在于陈某是否以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陈某以哪家建筑公司或个人去签订施工合同,不属于危某所能控制的,故应认定危某的居间义务已完成。——【(2021)闽08民再31号】

三、关于居间费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

居间报酬的请求权是以促成居间委托行为为条件,不以委托人是否实际盈利为条件。虽然危某已完成居间委托行为,促成了陈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但危某未尽到提醒义务,提醒陈某应以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专业承包分包施工合同,导致施工合同被解除,最终居间合同的目的不能全部实现,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及双方在本案居间活动中的过错大小,危某应退还陈某居间费90万元。——【(2021)闽08民再31号】

四、关于居间费是否过高的问题。

涉案《居间协议》系双方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负责与建设方沟通洽谈并协助上诉人与客户签订电梯按照合同,完成相应居间服务后,上诉人支付居间服务费66万元。现被上诉人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上诉人应依约支付居间服务费。一审法院查明上诉人已支付了部分居间服务费,判决上诉人支付剩余的居间服务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无不当,即使上诉人上诉主张居间服务费约定过高的事实成立,其签订了涉案《居间协议》,即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而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在居间服务费约定过高时,上诉人可自行调减,故上诉人所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并且,上诉人上诉所持被上诉人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与事实不符的理由与涉案合同载明的内容不符,上诉人如认为其为被上诉人欺诈,应依法主张权利。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0)黔01民终7309号】

五、关于施工方实际施工工程量少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减少居间费的问题。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被告虽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居间合同,但双方对此并无异议,故双方的居间法律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居间费用的支付标准是以促成原告与案外人成功订立劳务承包合同的工程量为准还是以原告实际施工量为准。因没有书面合同可循,从当事人双方举证来看,原告先行与案外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后向被告支付居间费2万元,并约定待下剩工程款到位后再给付剩余款项,且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中写明:外墙外保温面积暂定10万平米,并未对工程量作出确定,综上所述,本院兼顾公平公正原则酌情考虑,被告应向原告退还7500元居间费。

合同纠纷申诉状

导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进行申诉,需要提出申诉状。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合同纠纷申诉状范本,欢迎阅读。

关于合同纠纷申诉状范本(一)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 **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06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06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06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06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中天力通帐户,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06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06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中天力通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中天力通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06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15年,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07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中天力通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兴业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兴业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06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兴业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06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08年初向兴业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中天力通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兴业银行从连带保证人中天力通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兴业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兴业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兴业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东莞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06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查询记录里显示贷款到期日是2021年来推算说明借款期限为15年,并非判决书、上诉状、抵押登记表上25年,同时显示保证金额为零,跟其上诉状与判决书中保证人所提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不符,明显是假帐,没有详细帐单,如何确定款项?难道兴业银行随便出据个数字申诉人都要认可吗?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08年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兴业银行提供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日期为2008年12月3日,而申诉人于08年初就断供了,申诉人从未委托任何人办理抵押手续,抵押他项证明书上也未有申诉人的名字,说明此抵押他项权证明书与申诉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从未委托他人作抵押登记,不知被申诉人提供打乱房号的按揭登记表有何意义?

综兴业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兴业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兴业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中天力通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兴业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申诉状一式三份

申诉人:×××

关于合同纠纷申诉状范本(二)

申请单位:___________工程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厂长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单位:_______省________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履行合同

事实、理由及证据: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1.接楼房______________平方米,核算造价每平方米为人民币_______元,(包干)总计是______________元;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______________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______________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______________元;这一项目是______市一商局设计室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此项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证明文件:

(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

(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

(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但依______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______建工字(______)第_______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经(______)第_______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二)调整办法中“_______”之规定执行。“差”为材料调差金额_______元;人工费调差为_______元;管理费增调为_______元;增加现金_______元。

以上总记:______________元。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外,被申请方尚欠______________,拒不清偿。

对此,我方认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凡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定,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申请方的请求,均有文件规定,因此被申请方的拒付款额是无理的。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希望给予仲裁解决。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

居间合同纠纷答辩状

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胡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广州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广州市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费用。

本案中,本案答辩人、被答辩人以及第三方陈某某、李某某2011年x月x日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性质上看属于居间合同,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

真正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本案买、卖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

而对于201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就买卖的部分内容约定,该内容充其量属于房地产买卖的意向性约定,但绝不能视为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被答辩人未促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依法不得收取报酬。

此外,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000元费用,足以弥补被答辩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何况,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居间活动花费了多少必要费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还多收的居间费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被答辩人提供的报酬条款与《合同法》相冲突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被答辩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后,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可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第九条只字未提《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仅仅签署了本居间合同就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此外,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只字未提被答辩人促成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居间义务,却要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甚至违约金,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其单方面提供的《服务收费确认书》上签字表示愿意接受该确认书约束,一方面该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因而无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辩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务义务,也远远没有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甚至居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所述,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答辩人与第三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统一制作的标准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才属于履行了居间义务。

被答辩人将其单方面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等同于答辩人要求签署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居间服务合同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居间合同争议纠纷答辩状【2】

答辩状

答辩人:··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作为被告依法答辩如下:

第一、···夫妇为改善居住条件,2013年9月5日通过南京····有限公司寻找合适房源,原告业务员仅带被告··看过一处房产即忽悠被告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以下称该合同),约定卖房者将位于秦淮区石鼓路···的房产出卖给···夫妇。

但是签订该合同后,···发现该房产商业用房率较高,人员繁杂,不适宜家庭长期居住,且···夫妇即准备要生孩,不适合在此环境下静养。

南京···有限公司在给孙亮介绍此房时故意隐瞒上述情况,误导···仓促签订该合同,该房屋的状况与···的实际需求出现严重偏差。

第二、三方签订的该合同明确约定乙方主体为···,但是落款签字仅仅只有···签字。

同时,原告要求···签署了承诺书。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对于购买房产如此重大的事项,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作为专业机构的原告在明知···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唆使···签订了三方合同。

原告要求···签署的承诺书也足以表明原告不是善意第三人。

该合同签订之后,···也没有追认,因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追认应认定为合同未生效。

第三、秦淮区石鼓路···的房产于 年 月 日通过原告卖给他人,原告因此也获取了中介服务费。

因此作为原告,不存在因此次交易无法达成而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中介服务费,此次交易中,原告存在欺骗行为,为了赚取中介费,在明知··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签订该合同。

原告应该自行承担后果。

答辩人:

关于居间合同纠纷诉讼状再审和居间合同纠纷案由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请阅读相关文章或咨询本站律师。

阅读全文
相关问答
栏目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