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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状,知识产权案件起诉状

时间:2022-12-07 01:30:04 作者:作者:叔熙柔 浏览77次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起诉状对应的内容介绍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专利侵权被告方怎样写应诉书

一、釜底抽薪 否其专利

遇到被告专利侵权,首先应当做的一件事必然是反诉其专利无效。不论是外观,实用新型还是发明专利,这步棋都需要走,这是作为被告最基本的也是最首选的抗辩策略与措施。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自然不成立。即使仍在无效的审理过程中,同样能起到抗衡作用。首先,如果请求宣告无效的证据、理由成分,构成对原告专利的威胁,法院通常会中止诉讼;如果专利复审委已作出无效决定,法院更会中止诉讼,而且有可能在无效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专利无效,不应仅局限在专利的“三性”上,视野应放宽一些,近来有不少专利是通过违反专利法其他规定而被无效掉的,供大家借鉴和思考。

二、证据反用 反败为胜

证据往往有两面性,原告可以用某一证据来证明对自己有利的观点,被告也可以用同一证据来证明对自己有利的另一观点。用对方的证据证明自己不侵权,往往能够出其不意,获得意想不到的反败为胜的独特效果。在同一个无效或专利诉讼案件中,可以直接从对方提供的证据或陈述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可以将无效中对方的证据用到侵权诉讼中,或将侵权诉讼的证据用到专利无效中,或将同一专利的其他无效或诉讼的证据用到本案件中。证据反用通常不存在原告否定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问题,因为证据是原告提供的,只要就证据的关联性发表意见即可。本人常用证据反用将多个专利侵权诉讼反败为胜,取得了非常好的诉讼效果。

三、细寻破绽 化险为夷

如果一件专利诉讼已经几经易手,才到您的手上,由您作为专利律师或者专利无效请求的代理人,专利的侵权诉讼已经过多场较量,才又告另一新的企业,原来的被告用了不少证据及理由进行抗辩都不能成功,通常不要再走老路,而应从别的方面细寻破绽,找到新的突破口。同时要善于用旧的证据证明新的理由、新的观点,用过的证据证明旧的观点不行,换个角度证明新的观点未尝不可。在与TCL相关的双桶洗衣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本人成功地从专利文件中找到了新的破绽——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获得了成功,使企业化险为夷、抗辩成功。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脱模斜度为1:100—1:500,而说明书给出的脱模斜度为1:100—1:150,一字之差,给了我们反败为胜、绝处逢生的机会。

四、想方设法 缩其权限

专利是否构成侵权,通常是以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的范围,但对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并不完全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中能够界定,原告通常设法把范围界定的宽一些,而被告则想方设法缩小原告的保护范围。在不能彻底否定原告专利的情况下,不妨努力尝试这一方法。可以通过查阅审查过程原告对专利审查员一通二通的答复意见来限定其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可以从原告为保护自己专利而作无效请求答辩意见书来限定其专利保护范围,还可以从说明书中找到相关限定其范围,或者在其他案件相关诉讼中找到证据。范围缩小了,被告的路子就宽了,可能不侵权,或者是稍做改动后就能跳出保护范围。

五、确认之诉 抢先一步

所谓确认之诉,指的是有可能成为他人专利被告的企业向法院直接提出的确认所生产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确认之诉,或者是通过用他人的在先专利对自己的在后专利请求无效的方式间接达到确认不构成侵权的效果。在法院提出确认之诉,通常需要一个前提,即原告已通过用其专利给潜在的被告发律师函或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一些警告暗示等行为给后者带来不利,而专利权人却还未提出侵权诉讼,此时可以抢先一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确认之诉。此外,也可以以某个个人的名义,用前者的专利否自己后者的专利,如果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决定是维持了后者的专利有效,那么就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后者专利成立,但仍构成对在前专利的侵权;二是专利成立,而且跳出了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虽然专利复审委不会直接作出这种确认,但从专利无效的决定意见中有时候能推出这种确认不侵权的效果。

六、明修栈道 暗渡陈仓

原告为了指控被告侵权,通常将所有的有利证据和盘托出,而被告的抗辩,一部分需要提供证据,一部分并不需要提供直接的证据。特别是反驳原告证据的一些观点,并不需要在证据交换或质证中先行提出。原告总是先在明处,而被告相对来讲是在暗处,有些观点,有些辩论意见过早在开庭前或开庭初时暴露给原告,还会给原告重新举证或设法补救的机会,而在开庭中间或最后辩论或代理意见中才更加具体明确地论述,其效果更佳。最好是引导原告先发表一些意见后,再针对原告已说出意见进行反驳,先让原告将自己原打算说出的意见说出来,此时原告就不可出尔反尔。开庭前的答辩可以先就一些基本的问题公开阐述被告的观点,让原告误以为这是被告的重要抗辩意见,而在开庭中才将一些不需用证据直接证明或用已交的证据展开说明另一个辩论意见,使对手措手不及,束手就擒。

七、反向思维 巧破死结

有时原告为了取得专利诉讼的全面胜利,会先告一个小的企业,取得成功后,再告其他企业,此时原告的专利不仅经过了专利无效的考验,回炉过的专利刀刃锋利无比,再加上对类似甚至完全相同的产品,法院已有了终审判决,这时被告的抗辩就非常困难,因为他不可能提出再审,而在同一法院一般又不可能作出相反的判决,因此被告就应另想办法。此时通过反向思维的抗辩或许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本人曾接到一个深圳企业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无锡一企业的专利诉讼。原告的专利有四个独立权项,只要侵犯任何一个权项都侵权,而且经过一次无效考验,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都使用过了,专利的稳定性较好。再则一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无锡企业相同的产品作出了侵权的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二审也要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换言之,这是一个原告看来必胜无疑的案子,因此原告大胆地对无锡企业采取了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索赔金额高达五百万。作为被告,为了证明自己不构成侵权,不是直接比对产品,而是反过来从产品的形成证明自己的产品是去毛刺的。然而,原告专利生产的产品是保留毛刺或增加毛刺的,即通过与被告专利完全相反的原理而形成,被告不可能构成侵权,从而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终审判决不构成侵权。

八、积极应诉 另寻出路

专利诉讼赔偿是有限的,但对被告而言停止侵权行为往往是致命的,如果产品或方法确定构成侵权,在积极应诉争取时间的同时,应当设法改进技术,另谋出路。积极应诉不能仅仅理解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抗辩,更重要的是应当吸取教训,努力改进技术,变被动为主动,化压力为动力,一边应诉,一边改进或引进新的技术使企业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佛山日丰就被台湾的企业告过,在应诉过程中,在律师的指导下,设法改进技术,绕开专利保护范围,而且形成了较原告专利更先进的专利技术,这才是被告企业所应有的应诉策略之一。

九、全力抗辩 择机谈和

开庭前有些法官总是问双方有无和解愿望,开庭结束后也还会再问一次,作为专利被告并不是一定非要取胜不可,通过抗辩给原告造成一些压力后,择机谈和未必不是件好事,可以双方在专利无效及侵权诉讼中各自撤诉也可以酌情支付部分赔偿金后,获得某种许可继续生产。即使有较充足的理由否定原告的专利,如果原告愿意和解,也未必一定要将其专利否掉,因为双方和解后,原告的专利实际上被告也间接有份。原告不告您,只告别人,对己而言并不是坏事,从实际竞争而言,还是件好事。

十、另案起诉 逼其撤诉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一方就原告所诉专利而言,确定构成侵权,则可以设法寻求原告的破绽,设法提出别的诉讼,这种诉讼可以是不正当竞争,可以是版权侵权,也可以是专利侵权。甚至自己没有专利权利,如果有比原告更早的专利,可以设法获得许可,甚至受让,然后反告原告构成侵权。这样有时也能起到较好的抗辩效果。例如,“华为”诉“思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中,本人成功地协助“华为”积极准备另案起诉“思科”,在华为自身及其他多方面的的努力下,“思科”终于和“华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并撤诉。同样,“宇龙”诉“海尔” 来电防火墙版权之诉中,“宇龙”反过来以专利侵权另案起诉“海尔”,最终双方也达成和解并撤诉。

知识产权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格式跟民事起诉状一样:原告及原告身份信息;被告及被告身份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不同之处: 一、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

(二)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

(三)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二、起诉人在立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状应加盖公章,起诉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起诉状不得使用复印件,不得用圆珠笔书写。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作为当事人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最近三个月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加盖公章。起诉人须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知识产权权利利害关系人、或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

(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被告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明;被告为公司法人、有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被告最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被告为其他法人或组织的,应当提交在其主管机关的登记证明。被告为行政机关或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无需提交主管机关证明。

(四)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由原告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起诉人为境外当事人的,则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委托代理的公证手续;境外自然人也可直接在立案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立案法官签名见证;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还应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所函。

(五)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1、可以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证据:

(1)涉及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作品(含未发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以及版权证明文件。

(2)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软件登记证明文件。

(3)涉及商标权纠纷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续展注册证书。

(4)涉及技术成果纠纷的,应提供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证书的技术成果文件。

(5)证明作品系合作创作、科技成果系合作开发的意向书、协议书等书证。

(6)用以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其他各种证据。如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信用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合同文本。

2、可以证明被告人侵权行为的证据: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证据;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证据。

(2)非法使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

(3)用于证明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各种证据。

(4)因侵权行为造成其经济上受损的证据。

(六)证明本院具有管辖权及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请律师帮忙写份民事诉讼状

一、民事诉讼状要点

(一)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在首页正上方标明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写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内容。当事人应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写明,如果有数个原告、被告、第三人,则依据他们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依次排列。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应在各自委托人后写明其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或其职业。

制作起诉书首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则上应与原告基本情况所列事项一样。但由于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原告并不一定都能清楚地知悉被告的情况,因而允许原告知道多少写多少。

2、关于住址和地址的确定。公民的住址一般指户籍所在地的地址,如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可写经常居住地的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址则指其住所地,即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二)正文:

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有关证据材料。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在起诉状中则表现为原告请求法院审理的具体事项。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明确、合法、具体,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慎重、周密地提出请求,切忌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理或非法的要求。

2、事实和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首先,应针对诉讼请求,全面、客观、详细地阐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被告侵权的事实。主要写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主要焦点和双方对民事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客观情况和实质性分歧意见。然后,依据事实,分析出双方纠纷的性质,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阐明理由,分清是非责任,以论证其诉讼请求的合情、合理、合法。

阐明事实和理由时,应注意:第一,事实、理由的陈述要与诉讼要求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也不可脱离诉讼请求无目的地讲事实;第二,事实的叙述应具体、清晰、层次分明、祥略得当,交待清楚与争议有关的关键情节,以便使法院迅速了解双方争议焦点所在,明确调查、审理的重点;第四,阐明理由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所述事实阐明理由,并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事实和法律上有力地支持其诉讼请求,切不可胡编乱造,强词夺理;第五,案情简单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合写,边叙述事实边阐述理由。

3、证据: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则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原告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加盖公章。如果起诉状是委托律师代书,则在起诉日期下写明代书律师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3、附项:应附上本起诉状副本,副本份数应按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人数提交。随起诉状一起提交证据的,列明证据名称、数量。

4、起诉日期。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文书。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如下三大类:一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二是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三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2006年3月5日

三、起诉流程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你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三,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四,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五,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六,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七,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本人收到了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郁闷啊。怎么办

被告销售的鼠标属于生产商生产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那销售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

第52条第2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因为你只是销售商,且你在进货时可能并不知道对方的生产已构成侵权。

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你的销售行为虽然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需停止销售即可。

适用该条规定免责的,需要你能够证明你在销售时不知道所销售的产权系侵权产品;同时你还要证明你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并能够说明商品的提供者。

扩展资料:

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492万件,仅2017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就达到574.8万件。

我国每万户市场主体的平均有效商标拥有量为1520件,商标注册证不仅是企业经营的品牌,其所具有的商标专用权更应得到有力保护,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现的疑似侵权行为应得到重视并采取最合适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如何界定商标侵权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项商标侵权情形,是商标侵权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适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涉及不侵权抗辩的第五十九条、涉及侵权赔偿额的第六十三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情形的第六十四条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基本是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审理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同案件中可能运用到相应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意见等。

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致具有混淆可能性,这是商标侵权案件的焦点问题,包括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这里的“相同”除标识、商品或服务本身完全相同,还包括因细微差异但不影响认知的相同和尽管名称不同但实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相同;

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里的“类似”指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趋同,“近似”指标识在音、形、义方面的近似。

当然,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情形属构成侵权外。

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均需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为最终判定标准,此时则需要权利人结合标识的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方式方法、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恶意等方面举证,后由法院或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需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的情形举证支持因侵权行为而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但多年实务证实侵权赔偿额的举证是“维权难”的难点之一。

权利人需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上述情形均难以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三百万元以下酌情裁判。实务中,在此权利人需尽量证明权利商标的使用时间、知名度、因侵权而造成的市场份额流失事实、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在网络销售、销售额信息发布、所涉及行业商品或服务的利润构成等,此部分需要当事权利人的配合。

当然,侵权赔偿数额中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在维权时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支出实则是先行垫付,在侵权判定成立时上述费用会由法院判令由被告偿付。

这尽管不是“先投入再产出”的关系,但应成为权利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敢于维权的后盾,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进行合法维权的保障。

如何应对侵权诉讼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作为被告收到法院发的诉状及相关材料后选择了不作为的方式应对被诉。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行为具有公权力特征,即使被告不应诉也仍会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缺席审判的原则作出与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判决,其判决具有公信执行力。

来自法院的文件与消息绝不是不理就能解决的。所以,当事人应与法院取得联系,按照应诉通知准备相关文件,积极应诉是解决诉讼应踏出的第一步。

通过法院转发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基本可以了解原告所诉被告具体的侵权行为、涉及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的数额等案件焦点问题。

针对不同的焦点问题需要做好抗辩,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不侵权抗辩。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三种不侵权情形:

一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等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或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为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具体是否适用,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抗辩。

2、侵权不赔偿抗辩。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为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如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无依据抗辩。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权赔偿数额是按照一定赔偿计算标准顺序计算的,根据此规定被告可从原告是否能提交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方面进行原告的赔偿数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抗辩。

诉讼往往被认为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但实务中原告选择诉讼方式可能不仅是一案之纠纷,面对诉讼纠纷,可以选择遵从法院安排通过审判后的判决执行,当然,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解决方案。

如与原告取得沟通达成调解,在法院同意下撤销诉讼,减少自身诉累,或经法院途径签署调解书,不仅可相应减轻责任还可具有公信力。如通过诉讼的介入与对方促成了更为积极的商业合作机会,那也不失为一种收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被诉商标侵权,企业该如何应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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