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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民事诉讼状,拆迁诉讼状怎么写

时间:2022-12-11 13:20:02 作者:作者:经静涵 浏览137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拆迁纠纷民事诉讼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拆迁诉讼状怎么写进行解释,现在开始吧!

土地纠纷起诉状

导语:起诉状是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法律公正。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土地纠纷起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关于土地纠纷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冯彩香,女,汉族,住所:昆山市淀山湖镇西大街58号4号楼101室,

电话:13584986438

被告一: 昆山市淀山湖镇安上村村委会主任:孙卫忠。

被告二:昆山市淀山湖镇分管领导 副镇长:徐建波。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耕地(承包地)与住宅地权利。

二、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六到七年多来为此苦苦上访和起诉的时间、经济等损失五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三原告系昆山市淀山湖镇人民政府管辖下的村民,于1998年7月31日取得第二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受国法保护。2003年“安上村”有土地始被征用,且至今整个村庄早已被全部拆迁光;但原告未得到“征地补偿”与“住宅地的补偿”,原告上访六-七年左右依然未得。

好不容易在2011年8月8日镇政法委书记彭建明答应给原告征地补偿,但依然不答应给原告住宅地补偿;结果镇干部对原告说“给原告的征地补偿只有一万多元一亩”(2011年江苏省政策规定昆山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每亩田5万元);而此时(2011年)的物价已经是当时的六倍左右了(当时,淀山湖镇的房价是一千多元每平方;2011年时,淀山湖镇的房价是六千多元每平方);所以原告我就不要这个不合算、不合理的征地补偿了;原告我要“要回自己的耕地”(村里还有剩余的耕地没有被卖掉),因为被告他们并没有与原告我签定“我同意卖掉我的耕地的协议”;也从来没有正式告知我“我的耕地在什么时候被卖了,就不给我耕地了”。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了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违反了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政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与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判令被告依法归还原告的耕地(承包地)与住宅地权利”。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为千灯法庭不受理、昆山法院不立案,苏州中院依然转昆山法院,且都不给我不受理的书面答复;所以我现在只得:到江苏省高级法院起诉)

具状人:冯彩香。

关于土地纠纷起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

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

(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问题。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进行枣树、花椒、柿树和杨树的种植,从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变土地用途。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开采石头”,并未认定上诉人有开采行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为,并非上诉人的行为。判决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发生为由认定上诉人改变转让协议用途,其认定是互相矛盾的!

(2)关于没有完成荒山绿化任务的问题。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即开始联系栽种酸枣树,后由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在个人私欲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横加干预,2001年上诉人所植树木部分因他人焚烧秸秆发生火灾而烧毁,加之2001年和2002年连续干旱无雨,才造成所植树木存活无几。此后,上诉人于2003年春栽种花椒、柿树和杨树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绿化任务。2003年植树期间,被上诉人擅自中止合同,将上诉人承包的荒山允许其他村民植树,造成上诉人所植树苗部分被拔掉,树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说,荒山绿化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责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诉人,而不在上诉人。树木长成,上诉人可以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极简单的生活常识!

(三)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问题。一审判决以部分村民自发到该荒山植树造林为由,从而认定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判决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权行为,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种植树苗部分被毁的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种,从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这样说,只要上诉人有劳动能力,只要荒山没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灭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另外,因被上诉人及其他村民侵权行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而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是完完全全背离公平原则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错误

荒山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在协议上签章有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说,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就是三方,这种理解是对承包合同的误解。承包合同转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转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能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诉人在转让协议上的签章,只能证明该转让协议征得了被上诉人即发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审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请解除转让协议的请求权。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准许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

三、本案转让协议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判决理由认定“该‘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中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上诉人一字一字查遍转让协议,别说解除合同的条件,八个条文中,甚至连“解除”两个字都找不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纯属空穴来风、主观臆造或者醉酒之梦话!

因此,本案并无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之余地!那么,一审法院该条第(三)项的引用是否正确呢?该款规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诉人前述已阐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碍纯属上诉人侵权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后,上诉人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该项规定也纯属牵强附会的拉郎配之举!

四、被上诉人的反诉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并非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请求权,因此被上诉人不是反诉的适格原告,对该反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系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串通上诉人所签订,这根本就不符合事实,因为转让协议涉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审第三人不同意,仅仅有上诉人和杨秀海的串通,转让协议是根本就不能签订的!此外,被上诉人并未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

(三)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协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承包合同签订需要经民主议定程序,转包等行为无需所谓的民主议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发包方并非当事人,因此无需发包方去民主、去议定!被上诉人反诉状所引用的解释第15条针对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包的情形,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村民,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该条文引用纯属牵强附会、肆意歪曲!

(四)中国只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转让协议均签订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据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土地承包法不能适用,也不存在所谓的参照!

(五)被上诉人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期内,下达所谓的处理意见,横加干涉诉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其实质在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使上诉人可以得到部分补偿,而被上诉人又想染指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属于典型的“红眼病”行为!

五、一审法院解除转让协议将造成林权证“有证无权”

《林权证》是xx县人民政府政府确认上诉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权益的法定有效证件,是县政府对上诉人林地承包权的行政确认,在该证件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上诉人依法对承包的荒山拥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不顾核发林权证书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转让协议,这将造成上诉人持有合法权利证书,却享受不到权利,其他人无权利证书却能享受权利的怪现象,造成上诉人的“有证无权”,一审法院等于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撤销权,民事审判机构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被上诉人反诉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最终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在购买房屋时买方与卖方要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是难免会发生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起诉至法院的时候,下面是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1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区×9楼×号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万元,并约定××日双方一同至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及《房屋证》,原告遂居住该房屋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同原告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实际、全面履行。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日期)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2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格式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

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二、证据×份。

具状人:×××

×年×月×日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效规定

(1)如果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不能维护自己权益的,一定要在二年内或一年内向法院、仲裁委等起诉或申请仲裁。

(2)如果没有履行期限的,随时可要求履行,但一旦提出要求后,就要在提出要求之日起二年内起诉,否则就会超过时效。

(3)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点下,通过录音、重打欠条、发送法律函件等方式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三、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如何确定赔偿金

1、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绝大多数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一方逾期付款或者预期交付使用房屋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会明确约定逾期履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通常以该标准为赔偿金。

2、没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要由原告方提出证据)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3

一、商品房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侵权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璜、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开发联建、入股、代理、居间、拆迁中的补偿安置等合同纠纷,以及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证书买卖等纠纷,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受理。

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经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6、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立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单位之间因行政命令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原因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解决。但是,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8、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光污染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10、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如私房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引发的纠纷,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予以撤销的,如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买卖纠纷受时效影响吗

房屋买卖纠纷是受诉讼时效影响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效是3年,从权利知道被侵犯后开始计算,但如果要求返还不动产物权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

导语: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范例,欢迎阅读。

关于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范例(一)

上诉人DDD,女,

上诉人AA,男,

被告XX市ZZ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汪文展,区长。

上诉人DDD、AA因违法征收行政诉讼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行受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11)西行受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提审。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二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在XX市ZZ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1组建有一幢3层房屋(土地证字号雁宅集用(08)字第01-01-08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75.68M2),该房屋系二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从2008年开始,杨鸿斌自称“老杨”通过电话联系二上诉人,一会称其是“紫薇”的,一会称其是“天马公司”,一会称其是XX高科的,一会称其是等驾坡土地所的,一会称其是ZZ区拆迁办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拆迁含我们家在内的ZZ区田家湾村1组的5户房屋。为此,上诉人DDD于2010年4月底回XX处理拆迁事宜。“老杨”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为:由村委会、土地所划宅基地被拆迁户重建,其按房屋面积给予1000元/M2补偿,由于其身份不明,不出示或公示征地拆迁许可文件及安置方案,在其找上诉人DDD多次谈拆迁的时侯,上诉人一直没有同意其提出的方案。,一帮身份不明的人趁二上诉人不在家,非法将二上诉人的房屋拆除。

二上诉人得知此事后,于,二上诉人以XX市ZZ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ZZ区人民政府公告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月12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西行辖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移交XX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二上诉人收到碑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ZZ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答辩状,载明“二上诉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于2004年被陕西省人民政府[2004]48号、XX市人民政府[2004]289号文件征为国有土地;上诉人DDD之母朱桂荣于代理DDD与杨鸿斌代表的‘拆迁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朱桂荣领取了补偿款64万元”。5月27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时二上诉人才看到所谓的“委托书”及征地的相关证据。鉴于ZZ区人民政府提供了相应证据,二上诉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二上诉人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6月13日,立案庭法官以去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将起诉状等材料退给DDD。同日,二上诉人通过特快专递将起诉状等材料邮寄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达50余天未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二上诉人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裁定不予受理。

二、ZZ区人民政府的违法事实及二上诉人起诉的理由。

1、ZZ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无权决定或者默认“莫须有”的“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记载的第三人为ZZ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拆迁,唆使杨鸿斌采用与朱桂荣伪造DDD盖手印的委托书签订拆迁协议的手段,强行拆除二上诉人的房屋。XX市人民政府[2004]289号文件确定将347.283亩土地出让给XX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紫薇浐河花园项目建设,而现在该地块却是用于恒大集团XX有限公司建设的“恒大绿洲”项目,紫薇浐河花园项目根本就不存在,故ZZ区人民政府设立ZZ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违法。

2、ZZ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2005]行他字第5号)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市政办发〔2010〕192号)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拆迁改造主体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附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执行。”无论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还是XX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拆迁农村房屋都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实施拆迁过程中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补偿安置违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货币安置和房屋置换2种补偿方式。《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八)条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给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照规划审批的面积进行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补差安置,补差增加的面积收取房屋重置价。 本意见实施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的补偿,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严格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对于临时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积部分,除严格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外,须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而无论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性规定,对于二上诉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均应采取货币安置或者房屋置换。

4、征地补偿违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04]48号、XX市人民政府[2004]289号文件,征收田家湾村及1组、2组的土地21.3716公顷(320.574亩),而ZZ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于与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及田家湾村1、2、3组签订征地协议,征地补偿的集体土地仅274.275亩,还有46.299亩集体土地未予补偿。在征地协议中,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征地单位,但其作为ZZ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如何对集体土地享有权利。

5、关于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的效力。上诉人DDD没有向朱桂荣授权并出具委托书,也没有在委托书上签名盖手印。在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信息公开一案中从被上诉人的答辩及提供相应的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才得知有所谓的“委托书”,但ZZ区政府仅提供复印件,没有对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的来源作出说明,也没有提供“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依法成立,取得拆迁资格的相关证据;“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不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有拆迁人资格,不具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被拆迁的房屋系二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DDD无权处分,即使上诉人DDD作出书面委托,该委托书仍然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ZZ区人民政府对二上诉人的房屋应当先征收,再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拆迁补偿。从ZZ区人民政府的答辩状看,相关政府仅仅征收二上诉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ZZ区人民政府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征收二上诉人的房屋,就默许的子虚乌有的“拆迁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实施拆迁行为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行受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确有错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6月14日收到二上诉人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的起诉状后,于8月9日裁定不予受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一审裁定认定,拆迁人紫薇浐河项目部(应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与起诉人的代理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依据的是二上诉人提供的ZZ区人民政府在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交的答辩状、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而罔顾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没有上诉人DDD签字盖手印的事实。而这些证据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就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样违背了证据规则。

3、一审裁定认定紫薇浐河项目部属于拆迁人没有事实根据。紫薇浐河项目部是一个什么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组织,都需要依法成立才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拆迁人是需要行政机关许可或者审批取得资格,还是无须任何程序谁想做拆迁人,只要政府默许就可以作为拆迁人?在同一宗征地西北沙发辅料市场的房屋拆迁中,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ZZ区政府作出(2008)雁政发42号《批复》,该批复同意第三人紫薇拆迁办报送的《实施方案》,不管同一宗征地的房屋拆迁是否应当一起予以拆迁补偿,不管紫薇拆迁办成立是否合法,也不管ZZ区政府作出(2008)雁政发42号《批复》的程序是否合法,《实施方案》上应该载明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ZZ区人民政府也对同意第三人紫薇拆迁办、XX市国土资源局ZZ分局作为拆迁人(或者说实施拆迁)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而本案的紫薇浐河项目部如何取得拆迁人资格没有证据证明。

4、一审裁定逻辑错误,相互矛盾。一审裁定认为,起诉人请求撤销ZZ区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而该裁定同时阐述“拆迁人紫薇浐河项目部在拆除起诉人的房屋前……”,二上诉人的房屋已被拆除的客观事实是否事实依据!或许裁定想表达的意思是ZZ区政府没有征收二上诉人的房屋,没有政府的征收(或是审批、许可拆迁)何来拆迁人实施拆迁?二上诉人起诉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被上诉人征收二上诉人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本来该通过正当程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却无须任何程序。

5、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二上诉人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没有违法征收,何来违法拆迁,没有违法拆迁,二上诉人的房屋尘归何处。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不予受理。首先,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这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责任机关的规范,故被上诉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次,一审法院从未要求二上诉人变更被告主体,何谈拒绝变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以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的规定依法裁定。

此致

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范例(二)

上诉人李*川(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县兼庄乡***村,电话:********。

被上诉人李*芬(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干河沟东街*号。

被上诉人李*芳(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沁河路101号沁园小区*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李*芹,(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丛台区青年路*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李*萍,(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先住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号*栋*单元*号。

被上诉人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址:邯郸县东柳林大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汲*华(原审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邯郸县兼庄乡东柳林村。

上诉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0)邯县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0)邯县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3、判决被上诉人(原审4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的本案争议的4间房屋是李*兴和汲*华的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即本案争议房屋的房产证没有提供原件,也没有去房管局调查该房产证的真实性,而是根据宅基地登记表予以认可房产证复印件的真实性,该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的事实是,本案争议的4间房屋原是土坯房,1986年11月,上诉人的父亲李*兴去世后,该房屋破旧不堪,长年失修,房屋房顶漏水,该房屋已没有使用价值。上诉人为了让母亲汲*华住上新房,于2000年前后对该房屋进行了翻修。该事实有当时翻修房屋的施工人员李*海等10人及街坊邻居和亲朋好友作证。原审法院不调查清楚事实真相,仅凭一张房产证复印件即认可该房屋为上诉人父母的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的父亲的遗产已经不存在,该经过上诉人翻修的4间房屋的产权应当依法归上诉人所有。

二、原审4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本案的案由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按法律规定,必须是本案的厉害关系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本协议无效。原审4原告对本案争议的4间房屋享有共有权还是继承权,必须先进行确权之诉或继承纠纷诉讼,才能确认原审4原告是否对本案具有厉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法院是不应受理的,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三、原审判决超越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原审第一原告和原审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责令原审第二被告补偿其20520元补偿款。而原审法院判决原审第二被告补偿原审第一原告和原审第二原告拆迁补偿款分别为40647.89元。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应当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判决。而本案的一审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原审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应当依法驳回。

原审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拆迁协议中有关原告财产部分(约328800元)补偿协议无效,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责令第二被告补偿4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328680元。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第二项诉讼请求却是违约责任,两项诉讼请求自相矛盾。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应当是相互返还财产,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双方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审4原告和原审被告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哪里来的违约责任啊?因此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应当依法驳回原审原告起诉。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且原审判决超过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致

邯郸市中级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川

拆迁补偿纠纷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啊

拆迁补偿纠纷是行政诉讼,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行政纠纷,应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如果公民对拆迁纠纷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对于政府拆迁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的范围,如有纠纷,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房屋拆迁怎么申请民事诉讼

房屋拆迁诉讼需持身份证、起诉状、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受理案件送达开庭公告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质证。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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